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学生学位质量,培养知华友华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为按学校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本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学位申请人申请、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一)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我校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年限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要求的各项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在国内或国外实习任务,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必修《中国概况》并考试合格;
(四)汉语成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需达到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和专业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和专业学生中,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留学生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无法参加《国际汉语能力标准》相关等级考试时,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汉语考试并合格;
(五)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但毕业前已予撤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在校期间,累积六门主干核心课程(以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专业核心课程为准)首次考试不合格者;
(三)未通过相应汉语能力水平要求者或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汉语考试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五)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处分的。
第五条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在结业后一年内,按规定 修完课程并达到规定标准,获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可申请补授学位。补授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条 累积六门专业核心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者,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在籍留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取中国或国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含专业学位硕士)。
(二)参加留学生所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获得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尚未解除的,在处分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表现优秀的,处分期满后,按照学校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相关 规定解除处分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个人提出学位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宜春学院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九条 资格审查。相关教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逐个审查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其他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毕业生名单,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将评审意见和有关 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学位授予名单和不予授予名单。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留学生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位复议。授予留学生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违反学位法规定的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予复议,并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是否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补授学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者,于每年5月初或10月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宜春学院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相关教学院审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保存。教学院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报告、设计作品、项目文档、艺术作品、实习报告等)等档案资料,及时建立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等情况的,可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对学位授予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外国留学生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接受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16日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宜春学院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宜学院办字〔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宜春学院留学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Bachelor's Degree ofRegular International
Graduates of Yichun University
姓名 Name  | 教学院 School  | 二寸 免冠近照 Two-inches Photo  | ||||
国籍 Nationality  | 出生年月 Date of Birth  | 学号Roll.No.  | ||||
护照号 Passport No.  | ||||||
专业名称 Major  | 联系电话 Tel  | |||||
授予学位类别 Category of Degree Awarded  | 毕业论文题目 Title of Graduation Thesis  | |||||
本人申请 Self Application  |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真实无误,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I confirm that the aboveinformationis trueandcorrect,andI meettheconditionsforapplying for a degree.If there is anyfalseinformation,Iam willingtobearthecorrespondingresponsibility. 申请人签名: Applicant's Signature: 日 期 : 年 月 日 Date:YY MM DD  | |||||
相关教学院审 核意见 Approval of Relevant School  | 教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Teaching School(Seal) YY MM DD  | |||||
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审核意见 Approval of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 国际合作与交流(公章) 年 月 日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eal)YY MM DD  | |||||
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意见 Approval of Yichun University Degree Evaluation Committee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Chairman's Signature of Yichun University Degree Evaluation Committee YY MM DD  | |||||
附件2
宜春学院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
ApplicationFormforSupplementaryBachelor'sDegreeofYichunUniversity
教学院 School  | 专业 Major  | 班级 Class  | |||
学号 Roll.No.  | 姓名 Name  | 授予学位类别 Category of Degree Awarded  | |||
未获得学位原因 Reasons for not being awarded degree  | |||||
恢复学士学位授 予资格理由 Reasons for restoring the qualification tobe awarded bachelor degree  | |||||
相关教学院审核 意见 Approval of Relevant School  | 教学院(公章) 年月日 Teaching School(Seal)YY MM DD  | ||||
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审核意见 Approval of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 国际合作与交流(公章) 年月日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eal)YY MM DD  | ||||
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意见 Approval of Yichun University Degree Evaluation Committee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Chairman's Signature of Yichun University Degree Evaluation Committee YY MM D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