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语言进修生、校际交换生以及短期班学生等。
第三条 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遵循“稳定规模、拓展类别、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校注册的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部门、各教学院都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宜春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外事、教学、人事、财务和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国际学生工作,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是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手续办理、日常管理和学籍管理;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总体协调。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是国际学生的统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培养计划;统筹管理英文授课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协调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培养过程中所有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统筹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成绩和学籍管理、毕(结)业资格复核及中文学历学位证书制作。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与实施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双语教师培训,在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培训方面加大基础课教师培训力度;规定教师参加出国学习或培训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应独立开设两门及以上英文授课课程。
第九条 各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教学工作的主体。负责安排本单位国际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工作;负责学历国际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国际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来华国际学生选课;对学历国际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国际学生工作,根据本院国际学生人数,设立兼职或专职的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安排好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 团委、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校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具体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校际交换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应与国际处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各教学院制定下一学年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简章,及时对外公布,并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采用“校-院联动”模式,学校鼓励各教学院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主动地走出去招收国际学生。对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学校将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录取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并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国际学生录取手续、来华签证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将每年已正式录取的国际学生名单分类报送至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各教学院等相关部门。国际学生入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联合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做好报到与入学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进行统筹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处进行统筹管理;语言进修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进行管理,校际交换生、短期班学生由相关教学院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教学院应当根据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安排学历国际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培养计划。国际学生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免修英语和政治理论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本科国际学生免军训环节,学分要求相应减免。
第十九条 各类在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教学院应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并在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条 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校医院等校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同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设计或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国际学生申请学位,由国际学生所在教学院进行初审后报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际学生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制作国际学生的中文版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并负责向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送毕业国际学生的有关学历学位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历国际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等学历事项和学位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非学历国际学生学业结束后,予以颁发相关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全校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国际学生提供办理出入境及来华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接受国际学生教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各教学院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并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各教学院要尽量丰富国际学生的课余生活,帮助他们了解中国国情、历史和文化。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认可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医疗保险的购买和理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公寓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住房分配和工作协调。国际学生应遵守国际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我校是“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招生院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江西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奖学金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使用和发放建议,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宜春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宜春学院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用于扩大和招收优秀国际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组织评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学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名单和缴费明细报计划财务处,由学生本人到计划财务处缴纳。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适用国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宜春学院国际学生工作管理职责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学校涉外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也是国际学生工作的指导部门,职责为:
1.指导国际教育学院与国家和省市等上级归口部门的工作联系;
2.指导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校际交流项目的联络、交流生的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指导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来华国际学生工作;
二、国际教育学院为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为:
1.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
2.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手续办理和日常管理;
3.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奖惩工作,协助教务处、研究生处、各教学院做好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各教学院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历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材料、成绩单等并报送教务处,制作英文毕业证书及相关材料;
5.协调国际学生的汉语教学工作;
6.负责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及心理健康指导工作;
7.负责国际学生的安全稳定和涉外事件处理工作;
8.负责国际学生出入境管理工作;
9.负责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和后勤服务协调工作;
10.协助财务处做好国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11.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
三、教务处、研究生处为学校国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统筹管理部门,职责为:
1.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定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核,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下达;
3.协调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教学督导;
4.协助做好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学籍管理;
5.统筹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实验实训经费下达;
6.负责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学历学位资格审查,制作中文毕业证书及相关材料;
7.协调国际学生的汉语教学;
8.审定各教学院报送的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
四、各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院为国际学生教学工作的主体,职责为:
1.负责本学院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以及教学和实习的安排工作;
2.负责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实习指导等相关工作;
3.负责授课教师的审定,任课教师的安排工作;
4.负责教学质量、教学动态、教学评估工作,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历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工作,提供成绩单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
6.负责做好国际学生的考试(考核)、重修、请假、休学、退学和论文答辩等工作;
7.负责国际学生教学经费的预算工作,并掌握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专款专用。
8.负责本教学院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统计、核定及上报;
9.推进中外学生的学业互助工作;
五、人事处为国际学生师资培养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为:
1.负责制定国际学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承担国际学生教育的教学院开展教师培训;
3.制定完善国际学生工作量计算及津贴发放办法;
4.核定教务处、研究生院上报的国际学生课时及工作量;
六、财务处为国际学生学费及其它费用收取、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为:
1.负责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核定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2.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制定各项经费管理制度;
3.负责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七、保卫处为国际学生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的职能部门,职责为:
1.指导学院做好国际学生安全保卫工作;
2.指导学院开展日常安全防范,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配合检查国际学生在校内住地的安全,消除各种隐患;
3.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发时现场维护、取证及善后工作;
4.配合公安、安全、外事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信息掌握工作。
八、后勤处为国际学生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为:
1.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等工作;
2.负责国际交流中心大楼设施的维修工作;
3.负责国际学生学习、生活周边环境卫生;
4.负责餐饮等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九、校医院是国际学生的医疗保障部门,职责为:
1.负责国际学生门诊诊治工作;
2.负责国际学生突发性、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消毒防护设施和预防措施。
十、学工处、团委与国际教育学院合作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中外学生文化交流活动;
2.协助做好国际学生的心理健康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