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语言进修生、校际交换生以及短期班学生等。
第三条 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遵循“稳定规模、拓展类别、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校注册的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部门、各教学院都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宜春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外事、教学、人事、财务和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国际学生工作,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是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手续办理、日常管理和学籍管理;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总体协调。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是国际学生的统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培养计划;统筹管理英文授课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协调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培养过程中所有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统筹本科、研究生国际学生成绩和学籍管理、毕(结)业资格复核及中文学历学位证书制作。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制定与实施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双语教师培训,在安排教师出国进修培训方面加大基础课教师培训力度;规定教师参加出国学习或培训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应独立开设两门及以上英文授课课程。
第九条 各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教学工作的主体。负责安排本单位国际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工作;负责学历国际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国际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来华国际学生选课;对学历国际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国际学生工作,根据本院国际学生人数,设立兼职或专职的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安排好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团委、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校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具体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三章招生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校际交换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应与国际处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各教学院制定下一学年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简章,及时对外公布,并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招生工作采用“校-院联动”模式,学校鼓励各教学院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主动地走出去招收国际学生。对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学校将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录取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并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国际学生录取手续、来华签证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将每年已正式录取的国际学生名单分类报送至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各教学院等相关部门。国际学生入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联合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做好报到与入学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进行统筹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处进行统筹管理;语言进修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进行管理,校际交换生、短期班学生由相关教学院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教学院应当根据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安排学历国际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培养计划。国际学生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免修英语和政治理论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本科国际学生免军训环节,学分要求相应减免。
第十九条 各类在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教学院应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并在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条 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校医院等校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同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设计或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国际学生申请学位,由国际学生所在教学院进行初审后报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际学生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制作国际学生的中文版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文本,并负责向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送毕业国际学生的有关学历学位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历国际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等学历事项和学位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非学历国际学生学业结束后,予以颁发相关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全校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国际学生提供办理出入境及来华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接受国际学生教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各教学院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并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各教学院要尽量丰富国际学生的课余生活,帮助他们了解中国国情、历史和文化。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认可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医疗保险的购买和理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公寓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住房分配和工作协调。国际学生应遵守国际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我校是“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招生院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江西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奖学金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使用和发放建议,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宜春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宜春学院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用于扩大和招收优秀国际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组织评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学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名单和缴费明细报计划财务处,由学生本人到计划财务处缴纳。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适用国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