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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外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20

宜春学院外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事管理工作,完善我校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管理体制,使我校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和江西省省委、省政府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相关部门外事工作职责划分

第一条  我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一律称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工作规划;

(三)制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开拓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

(五)协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申报与监管工作;

(六)统筹安排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

(七)负责全校师生出国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八)负责长期外籍教师的招聘与管理工作;

(九)统筹协调出国及来华留学生工作;

(十)对学院、部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外事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工作。

第二条  教学院

各学院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外事工作,并指定一名兼职外事秘书具体负责外事工作。

(一)制定本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

(二)负责学院的外事接待任务;

(三)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批的申报材料;

(四)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五)做好来华留学生的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教职工出国讲学、研修、访学及参加国际会议的初审;

(七)负责来校开展教研活动的短期外籍专家的申报及教学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本学院主办的国际会议的申报、组织工作;

(九)做好对外交流学生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人事处

(一)制定我校教师出国培训、研修、访学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师的出国培训、研修、访学进行选拔、审查、协议签署、费用审核,组织回国后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有关教学、科研单位报批聘用外籍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手续。

第四条 教务处

(一)指导学院做好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国际化工作;

(二)指导并审核学院所做的中外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申报材料;

(三)协助人事处做好教师出国讲学、研修、访学等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回国后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做好学校出国(境)交流学生审核及学生境外专业学习课程考核成绩认定工作;

(五)负责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研处

(一)负责我校科研国际合作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我校主办的涉及科研范畴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涉外科研项目的审核与管理;

(四)负责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出国进行研修及参加国际会议的审核。

第六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处)

(一)协调全校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国际化工作;

(二)负责研究生出国学习的选拔、审核、培训、协议签署及成绩认定等工作;

(三)负责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批的申报材料;

(四)负责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教学管理

与学生管理工作

(五)负责我校主办的涉及研究生教育及学科建设范畴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教职工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出国进行研修及参加国际会议的审核。

第七条 学工处

(一)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学生出国留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协助教学院做好学校出国(境)交流学生审核;

(三)指导各教学院做好来华留学生的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

(一)外籍人员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备案工作;

(三)出国(境)学生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文件协议签署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文件协议起草、审核及管理的职能部门。涉及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各种文本、公文的处理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凡国外与我校校级层面联系的信函应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分管外事领导批示;

(二) 凡教育部(含相关部委)、省市有关部门涉及与国外教育交流的文函、指示,归口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分管外事领导批示;

(三) 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等签订的合作与交流协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草拟,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签署;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等签署的合作与交流协议,由学院草拟,于签约前一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定后签署。

第十条 校级合作与交流协议原则上由校长或分管外事副校长签署,或其授权人员代表学校签署;学院层级合作与交流协议由院长签署。

第三章 举办国际会议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在我校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能反映国际学科前沿水平,对促进学科建设、专业水平的提高、新领域的开拓以及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发挥积极作用;

(二)研讨性的国际会议,举办单位要组织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国际会议的中英文名称;

(二)会议的宗旨、目的、背景、主题、专业内容、形式等简要介绍;

(三)举办时间、地点、会议日程;

(四)会议人数和被邀请者的有关情况(姓名、性别、国别、职务、职称、所在单位、学术专长等);

(五)经费来源;

(六)联系人;

(七)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阅并报校领导批准后,以学校名义行文报请省教育厅、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二)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一般应在至少六个月前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宜春学院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附件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文呈报省教育厅、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会务及后期管理

(一)主(承)办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与会代表送交的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对有政治性错误内容的论文,应及时要求改正或取消论文在会议上发表;

(二)主(承)办部门应遵守外事纪律,坚持内外有别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涉及敏感及不明事宜应及时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络,不得随意对外表态;

(三)若会议级别较高,拟邀请国内、外重要人士参会,主办(承)部门应提前三个月将人员名单及背景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向学校分管外事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协调安排接待及校领导会见等事宜;

(四)若请学校领导参加开(闭)幕式并讲话,主(承)办部门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详细日程及讲话稿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一安排;

(五)国际学术会议结束后,主(承)办部门应将会议总结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时将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论文等由主(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并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归档;

(六)主(承)办部门应对与会代表的接送、食宿、交通等会务工作做出周密安排。

第十五条  会议审核的解释权在科研处或学科建设处,会议报批的解释权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四章 教职工因公出国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管理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国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和落实因公出国的年度计划;审核和报批因公出国团组的计划;受理部门和个人因公出国的申请;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

学校每年应该制定教职工因公出国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因公出国团组的审批

(一)学校因公出国团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报批手续。校领导带团出访计划需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其出访手续需报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及省政府批准并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其它出访团组出访手续按工作需要经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并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经批准的学校团组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校领导个人因公出国的审批。

校领导参加双跨团组或赴国外进行专业学术交流也应列入年初的出访计划,报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此类出访手续则按照年初报批的出访计划,报省教育厅、省外外事侨务办公室及省政府批。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因公出国的审批

(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邀请我校人员参团出访、培训,须由组团单位或培训单位发《征求意见函》、《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或《培训审核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外事校领导审定后,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由学校出资的团组出访或国内培训需要出国考察的,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报分管业务和外事校领导同意,报校党委会批准。

参加以上出国项目按照《宜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填写《宜春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

申请表》(附件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参加学校组团出国访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年初出访计划执行。

(四)以教师身份出国讲学、研修、访学和参加国际会议的,按学校《宜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办理。

第二十条  教师因公出国的审批    

教师出国讲学、研修、访学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按照《宜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的经费范围及开支

(一)费用主要包括:国内直线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护照及签证手续等办理费和国外的食宿、公务活动费、往返交通费等。

(二)因公出国的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校计划内出国团组的费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

据学校因公出国计划统一安排,安排之外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2.校领导参加双跨团组所发生的国内直线往返交通费、

住宿费、护照及签证手续等费用在学校的因公出访经费中开支;赴国外进行专业学术交流的费用在其相关的科研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

3.处级干部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全额出资的出访,按

项目规定执行;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分出资的出访,其中要求学校出资的部分由所在部门或个人承担;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由学校出资的培训需要出国访问的,其费用由部门自筹。

    4.教师(包括处级干部以教师身份)因公出国讲学、研修、访学、参加国际会议的费用,按学校人事处、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护照管理及回国总结等。

(一)回国后一周内,因公出国人员应将因公护照交至上级组团单位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上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回国后10天内,因公出国人员应将出国总结及相关影像资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或科研处。学校的出访团组、参加上级双跨团组的,将出访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老师身份赴国外讲学、研修、访学的,将出访总结交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老师身份参加国际会议的,将出访总结交科研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未按时上交护照、出访总结及相关资料的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五章 教职工因私自费出国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可以利用寒暑假因私自费出国探亲、旅游等。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上班时间出国办理私事的,经学校批准后,按学校规定向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并根据请假情况执行相关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副处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的,按照《宜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并填写《宜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三),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后到宜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因私护照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级及以下教职工因私出国的,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直接到宜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因私护照手续。

第六章 外事接待

第二十六条 来访前的审批

(一)学院、部门或个人邀请外宾来校须填写《宜春学院外事接待情况备案表》(附件四),并于外宾来访前10个工作日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

(二)如需安排校领导会见、出席相关活动等,邀请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一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征求校领导意见。

(三)各单位不得未经批准邀请或安排外籍人士来校活动,特别是进行公开授课、演讲及新闻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安排校领导会见:

(一)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官员

(二) 国外大学校级领导

(三) 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四) 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授聘仪式

(五) 校际合作签字仪式及重要的院级合作签字仪式

(六) 在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开幕(或闭幕)式

(七) 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

(八) 向我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的代表

(九) 其他对我校有特殊意义和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合作协议的签署

外宾来访如安排有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签约仪式环节,应按照签约人员职级对等原则安排我校签约人员。协议文本应于签约前一周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接待原则

学院、部门或个人邀请的外宾由学院、部门或个人负责接待;学校邀请的外宾,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接待。

接待过程中要体现热情友好,内外有别,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向外宾赠送礼品要体现学校特色和纪念意义,对于多次来访的外宾可协商双方互相免送礼品。

第三十条 由我校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接待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由会议承办单位予以落实。

第三十一条 外宾来访结束后,须在外宾离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宜春学院外事接待工作总结表》(附件五),并提供相应图像资料。

第三十二条 来校进行短期授课的国外教师接待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填写《宜春学院外国人登记表》(附件六)及《宜春学院聘请短期外籍教师备案表》(附件七),于外国教师来校后一个工作日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七章 学生出国(境)留学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交换项目、自费留学项目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管理全校各层次、各种形式国(境)外学生交换、自费留学项目;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的学生出国交换、留学证明为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学生学籍保留、学费缴纳、住宿调整、成绩认定等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及选拨

(一)申请者的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2.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无违纪处分记录;

3.学习成绩、外语要求符合国(境)外院校入学条件;

4.身体健康,经出入境检疫机构体检合格;

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按规定交清学校的各项费用;

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选拔程序

1.报名:申请学生按照《宜春学院交换生管理规定(暂行)》(附件八)填写《宜春学院交换生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签署推荐意见;

3.教务处、学工处签署意见;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资格审查和选拔;

5.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籍管理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学生,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学习期间,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保留其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保留学籍后的总学习期限(在校学习时间加之国(境)外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其所学专业规定的学习期限;

(二)学生返校后十五天内办理返校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成绩管理

(一)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成绩由就读学校负责记录;

(二)出国(境)前出具境外学校的课程计划并填写《宜春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申请表 》(附件八);学生返校后持国(境)外就读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填写《宜春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申请表》,由相关教学院和教务处进行成绩置换和认定。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校内缴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必须按项目规定的时间返校,未经批准提前、逾期返校或到期不回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来华留学

第三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我校来华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来华留学学生的招生,协助各教学院做好教学组织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九章 国外资助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国外基金会、慈善机构、学术团体、企业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也不得擅自向国外人士或机构提出资助或捐赠要求。

第四十条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后获国外人士或机构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捐赠、奖励,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章 学术头衔的受、授

第四十一条 凡我校学者拟接受境外高校、社会团体、学术组织授予的学位或学衔,或拟聘请境外人士为我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学术顾问等荣誉学衔或职衔,均应事先将有关材料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按规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受、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我校所有涉港澳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宜春学院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

2.宜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3.《宜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4.《宜春学院外事接待情况备案表》

5.《宜春学院外事接待工作总结表》

6.《宜春学院外国人登记表》

7.《宜春学院聘请短期外籍教师备案表》

8.《宜春学院交换生管理规定(暂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1:

宜春学院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

申办单位

 

会议名称

 

会议规模

 

会议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计参加会议人数

 

本  校

 

港澳台

 

外  校

 

国  外

 

预计提

交大会

论文数

 

本  校

 

港澳台

 

外  校

 

国  外

 

拟邀请新闻单位

 

会议主席

(姓名、身份等)

 

外方与会代表名单

姓名、国别、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另附)

会议内容及目的:

 

会议日程初步安排:

 

经费预算及来源:

 

申办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科研处或学科建设处

意见:

 

 

 

 

      年   月  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外事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办单位、科研处或学科建设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一份。


附件2:

 

宜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因公出国(境)范围

    指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合作研究、讲学、进修培训、公派留学生等。

二、审批时间

    因公出国(境)人员,如赴美国,应至少提前90天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材料;如赴其他国家交流至少提前60天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存档。涉及出席国际会议的先提交科研处或学科建设处审核,涉及合作研究的先提交科研处处、人事处审核。

2.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涉及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其他人员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4.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将会议决议抄告或请示件回复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有关单位。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接党委(校长)办公室抄告单或请示回复件后,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填报相关材料,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签字盖学校印章后,报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台办审批。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

1.若申请合作研究,须写明合作研究的课题,包括研究内容、合作方式、经费、预期目标。

2.若申请出席国际会议,须写明会议名称、被采用的论文题目、论文摘要。

3.若申请访问考察,须写明出访任务、预计出访成果。

4.若申请讲学,须写明讲学题目、简要内容和讲学对象等。

5.若申请进修和培训,须写明进修和培训的内容及拟达到的目标。

6.申请报告中须注明:出国(境)目的地、日期、往返路线、在国(境)外停留天数和经费落实情况。

(二)邀请函及邀请函翻译件

五、护照(证件)和签证手续办理

1.属于学校每年外事出访经费预算的团组,申请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平光白底小二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邀请函原件、签证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和护照(证件)工本费、签证费等相关费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因公普通护照(证件)及签证手续。

2.自筹经费或邀请方承担经费的团组,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因私护照(证件)和签约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咨询和指导。详见《宜春学院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因私护照(证件)、签证手续办理。

六、其他事项

1.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

2.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国,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3.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违反外事纪律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学校组团的因公短期出访团组回国3周内,按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写出出访总结报告,报学校分管外事校领导审阅后报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其他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2周内写出书面小结,连同因公普通护照(证件)一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因公普通护照(证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上交省外办存档保管。

5.其他未涉及的出国(境)事项,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6.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宜春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手机号

 

身份证号

 

电子邮件

 

外语语种

 

外语水平

 

因私护照

有□  无□

家庭住址

 

配偶姓名

 

所在单位

 

出国(境)目的:参加学术交流 □ 境外进修 □ 其他                              

拟去国别、地区时间及天数

 

国(境)外邀请单位及邀请人姓名(中外文)附邀请信

 

出国(境)理由:(包括访问事由,必要性。国内外课题研究简况,学术会议主要内容,参加的必要性,回国后如何落实,预期成果以及预期效益等)可附纸说明。

 

 

 

 

                                        

团组情况(团组名称,成员,领队姓名电话):

经费来源情况说明(费用如由学校承担的,承担部门应在意见栏说明):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如需承担费用,请说明)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组织部意见:(副处以上干部需填此栏)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学科建设处或教务处意见:(费用承担部门填此栏)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外事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宜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事务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范围

    指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等。

二、审批程序

    教职工应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限、前往国家(地区)等,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以下程序报学校审批:

1.由学院(部门)向人事处提交请示报告,经人事处、保卫处审核后,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涉及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须经组织部签署意见,再提交人事处、保卫处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2.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主要领导审签。

3.经学校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由人事处通知各有关单位。

    节假日期间出国(境)的,除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按以上程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通知相关单位。

三、因私护照(证件)和签证手续办理

    1.学校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宜春市户籍人员可直接到宜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并办理相关手续,申领因私护照(证件)。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由学校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校印。

    2.获得个人因私护照(证件)后,由申请人准备相关签证材料办理签证。办理签证过程中,需要学校提供在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的,由人事处协助办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其他事项

    1.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

    2.因私出国(境)人员应购买境外保险。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和处理。在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的待遇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擅自出国(境)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停留3个月以上的,在国(境)外期间应主动和所在学院(部门)及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持联系。

    6.因私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如确需延长的,须按上述审批程序报经学校批准。对逾期未归人员,学院(部门)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7.其他未涉及的出国(境)事项,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8.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宜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民族

 

最终学历

 

职称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出国出境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期    年/天

 

(请注明出境原因及境外联系人的姓名、地址、与联系人的关系)

前往国家或地区

 

随行人员

 

1、单位意见

①是否属于未满服务期的教职工

是/

②是否同意出国出境。是/

                          盖公章

负责人 :               年  月  日

2、组织部意见(副处以上干部需签署)

 

是否同意出国出境。是/

 

                        盖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3、人事处意见

①是否同意其出国出境。是/

②时间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③出国出境期间工资待遇(享受/不享受)

④出国出境期间(保留公职/不保留公职)

  出国出境逾期不归又不办理延期手续,不保留公职。

                                  盖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3、保卫处意见

①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国出境的五种人。 是/

②是否同意出国出境。是/

 

                         

 

盖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盖公章

负责人 :      年  月  日

         

6、分管外事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7、学校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请按照以上栏目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2、未交清未满服务期补偿费、违约金、押金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3、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情况和签署意见。

4、获出国出境签证后必须办理出国出境离校请假手续,否则按擅自离校或旷工处理。

附件4:

 

宜春学院外事接待情况备案表

 

部门:                          主请人                 

来访人员

姓名

中文

 

性别

 

出生年月

 

外文

 

国籍

 

工作单位

 

专业

 

职务

 

职 称

 

通讯

地址

 

电 话

 

传 真

 

随行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

 

 

 

 

来访目的

 

来访起止时间

 

顺访外宾的主请单位名称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接待部门存档,一份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附件5:

宜春学院外事接待工作总结表

接待部门

 

 

来 访 团

组 名 称

 

 

来访时间

 

来访人数

 

国别/地区

 

来访目的

 

来访背景

首次访问

回访

回访次数:

本次申请:

 

来 访 人

员 名 单

 

来访结果

 

 

 

 

 

 

填表人:           日期:                 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接待部门存档,一份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附件6:

宜春学院外国人登记表

Registration form for foreign experts and students in Yichun University

 

姓名                      中文姓名              

Full Name In English                      Name In Chinese                  

出生日期                国籍               性别       

Birth Date                 Nationality             Sex

护照号码                  有效期                         

Passport              Valid Until

在赣住址                 电话            

Address In Jiangxi                        Telephone

在赣身份                 专家  教师  学生  其他请注明      

Status While In Jiangxi  Expert Teacher Student  If others, Please state

本次入境签证:  L   F   Z   X   G   J   C   

The Last Entry Visa

签证号码:            有效期:        停留时间:          

Visa №          Enter Before         Days For Each Stay

谨声明我已如实和完整地填写了上述内容并对此负责。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given above is true, correct and complete. I shall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bove information.

 

 

 

登记人签字(sign):

 

登记日期 (date):


附件7:

 

宜春学院聘请短期外籍教师备案表

应聘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国籍         护照号码             学历        

职业            原工作单位                    

国外联系地址及电话                              

配偶是否同行(如有请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

                                      

曾在华工作单位                                

拟聘用期限                                 

拟开设课程及课时                              

聘用单位意见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聘用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一份。

 

附件8:

宜春学院交换生管理规定(暂行)

 

一、总则

1.交换生是指以我校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为基础的我校与国(境)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交换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2.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校推进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校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职责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合署办公)为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2.教务处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选拔时学籍、在校成绩以及选修课程的审核;学生返校后对专业课程学分进行认定和审核,并组织通识教育课程的考核;负责接收交换生学分审核与成绩单的发放。

3.学工处主要负责对派出交换生选拔时在校表现的审核,并安排好其返校后的住宿工作。

4.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课程选修以及学分转换的具体事宜;负责接收交换生课程的组织教学和管理。

三、派出交换生

(一)学生选拔

1.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2.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符合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  

(4)学业成绩优秀;

(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6)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拔。

4.如果派出交换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有关学院负责推荐选拔人选,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审核,审查合格后将材料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国(境)外院校最终录取的交换生名单信息等报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备案。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境)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指导派出交换生填写申请材料及出国(境)手续。

(二)学籍、学分管理

1.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派出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订《宜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见附件)。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出国(境)前,派出交换生应填写《宜春学院交换生申请表》(见附件),确定在接收学校选定的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核。

3.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对方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4.学生返校后一个月内进行学分互认工作。由派出交换生填写《宜春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交至所在学院。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宜春学院交换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对交换生学习课程进行学分转换、认定,上报教务处审核。

 (三)境外管理

1.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2.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3.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境)外学习期满后15日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接收交换生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交换生的学院及接收交换生计划修读的课程。

2.如果接收交换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我校接收学院负责该项目主要课程的组织教学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学分的审核、成绩单的发放,由学工处负责接收交换生的住宿安排。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联系国(境)外合作院校,落实接收交换生的来华细节,办理接收交接生来华的有关材料,并统一发放入学通知和签证通知。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协调接收交换生的汉语课程的教学,各相关学院负责非汉语专业课程的教学。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我校所有接收交换生的来华手续。

五、项目促进

 在对等的前提下设立奖学金,鼓励更多的交换生来我校学习和交流;

六、其他费用

1.对于来我校的交换生的学费,学校实行对等互免的原则。

2.我校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交纳相关费用。

3.在等量交换、学费全免的情况下,我校派出交换生应当在出国(境)前支付该项目规定的费用,用于对方交换生在我校的相关费用的支出。

4.关于来我校的交换生收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项目协议规定执行。

七、附则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宜春学院交换生申请表

申请日期:          

姓    

 

    

 

    

 

所在学院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民    族

 

专    业

 

英语成绩(CET4/6)

 

其它外语

成绩

 

宿舍电话

 

    

 

E-mail

 

家庭电话

 

家庭地址

 

交换学校

(中外文)

 

交换学校专业

(中外文)

 

交流学习

时间    

              日  至            日 止

交换学习期间拟选课情况

拟修对方学校课程

拟修课程相对应我校课程

课程编号

   
(中外文)

课程

属性

总学时

学分

课程编号

   

课程

属性

总学时

学分

 

 

 

 

 

 

 

 

 

 

 

 

 

 

 

 

 

 

 

 

 

 

 

 

 

 

 

 

 

 

 

 

 

 

 

 

 

 

 

 

 

 

 

 

 

 

 

 

 

 

 

 

 

 

 

 

 

 

 

 

 

 

 

 

 

 

 

 

 

 

学校审查意见

 

 

 

学院

(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教务处

(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学工处

(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备  注

申请人需遵守交换生管理有关规定

申请人

签名

 

家长签名

 

注: 本表一式四份,教务处、教学院、学工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一份;


宜春学院交换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交换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工作,特制定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办法

1.交换生在对方大学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该生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承认该课程的学分与成绩。

2.交换生如在对方大学修读完成的为低学分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学时大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转换课程要求学时的二分之一且成绩达70分以上,或对应转换课程要求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成绩达80分以上,方可按对方大学的课程成绩作成绩认定,并冲抵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

3.除认定转换的课程外,交换生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均必须补修(可申请免听),参加当学期该课程期末考试,获取该课程学分(交换期间平时成绩可按满分处理或以期末成绩作为总评成绩);如不能及时参加当学期期末考试,该课程期末成绩按“缓考”处理,学生必须通过参加当学期该课程补考,按正常考试记录成绩,获取学分。

4.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通识教育课,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统一参加学校为交换生组织的课程考核。

5.交换生其他在对方大学修读完成但不在该生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则视课程内容将其作为公共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6.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可冲抵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

二、办理程序

1.学生在回国后新学期开始两周内,填写《宜春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申请表》,并携带对方大学成绩单原件、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交教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认定。

2.学生将教学院认定后的《宜春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认定学分和成绩。

3.将已审定的境外交流学校的成绩单及认定表与我校获得的成绩单一起放入学生档案。

三、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宜春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申请表  

姓  名

 

学  号

 

学  院

 

专    业

 

派往学校及学习专业

 

电  话

 

交流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所修对方学校课程(学生按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填写)

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学院填写)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课程属性

总学时

学分

成绩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课程属性

总学时

学分

成绩

 

 

 

 

 

 

 

 

 

 

 

 

 

 

 

 

 

 

 

 

 

 

 

 

 

 

 

 

 

 

 

 

 

 

 

 

 

 

 

 

 

 

 

 

 

 

 

 

 

 

 

 

 

 

 

 

 

 

 

 

 

 

 

 

 

 

 

 

 

 

 

 

 

 

 

 

 

 

 

 

 

 

 

 

 

学院审查意见:

                                                                                

                      

 

 

 

 

 

                      签名:       (学院公章)            

 

教务处审批意见:                       

 

 

 

 

 

 

 

                      签名:        (教务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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