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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交换生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5-03-17

宜春学院交换生管理规定(暂行)

一、总则
1、交换生是指以我校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为基础的我校与国(境)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交换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2、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校推进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校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职责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合署办公)为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2、教务处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选拔时学籍、在校成绩以及选修课程的审核;学生返校后对专业课程学分进行认定和审核,并组织通识教育课程的考核;负责接收交换生学分审核与成绩单的发放。
3、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课程选修以及学分转换的具体事宜;负责接收交换生课程的组织教学和管理。
三、派出交换生 
(一)学生选拔 

1、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2、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符合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3)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  
(4)学业成绩优秀; 
(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6)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拔。 
4、如果派出交换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有关学院负责推荐选拔人选,做好相关报送材料后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送至校教务处审核,审查合格后教务处将情况反馈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最终确定的交换生名单信息等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境)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指导派出交换生填写申请材料及出国(境)手续。 
(二)学籍、学分管理 
1、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派出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订《宜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出国(境)前,派出交换生应填写《宜春学院交换生申请表》,确定在接收学校选定的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核。 
3、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对方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4、学生返校后一个月内进行学分互认工作。由派出交换生填写《宜春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申请表》交至所在学院。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宜春学院交换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对交换生学习课程进行学分转换、认定,上报教务处审核。 

 (三)境外管理 
1、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2、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3、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境)外学习期满后15日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接收交换生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交换生的学院及接收交换生计划修读的课程。 
2、如果接收交换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我校接收学院负责该项目主要课程的组织教学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学分的审核、成绩单的发放。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联系国(境)外合作院校,落实接收交换生的来华细节,办理接收交接生来华的有关材料,并统一发放入学通知和签证通知。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协调接收交换生的汉语课程的教学,各相关学院负责非汉语专业课程的教学。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我校所有接收交换生的来华手续。 
五、项目促进 
 在对等的前提下设立奖学金,鼓励更多的交换生来我校学习和交流; 
六、其他费用 
1、对于来我校的交换生的学费,学校实行对等互免的原则。 
2、我校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交纳相关费用。 
3、在等量交换、学费全免的情况下,我校派出交换生应当在出国(境)前支付该项目规定的费用,用于对方交换生在我校的相关费用的支出。 
4、关于来我校的交换生收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项目协议规定执行。 
七、附则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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